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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表时间:2006-10-31 01:18:17 来源:http://www.njjtsg.com 作者: 点击数:
一、主动型

  典型案例:行人甲在路口等待绿灯准备步行过街时,一辆轿车也正准备正常通过路口。此时,甲突然发现熟人乙在马路对面,来不及多想,甲径直闯红灯穿越路口,正常行驶轿车赶紧刹车,但已经来不及,甲被撞倒在地。

  分析: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之规定,行人擅闯红灯的行为属于主动型,因此,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类型延伸: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等。

  二、被动型

  典型案例:(1)抛锚车辆A夜间停在路中间,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摩托车B行驶到此处撞上A。(2)抛锚车辆A夜间停在路中间,设立了警示标志,摩托车B行驶到此处撞上A。

  分析:按照《规则》之规定,在(1)中,A属于静止状态,应属于被动型行为,但是,因为其未设立警示标志,致使摩托车B难以发现,因此,A仍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2)中,A属于静止状态,且设立了警示标志,事故是因为B观察不力造成,B承担主要责任,A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类型延伸: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

  三、缺失型

  典型案例:甲酒后驾车正常穿越路口,行人乙违规闯红灯步行过街,双方因此发生事故。

  分析:行人闯红灯属于主动型行为,按照《规则》规定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属于缺失型行为,其承担责任要根据现场情况划分。如果当时甲发现后,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制动及避让措施,那么,甲承担次要责任;但如果甲因为酒精作用,根本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也因为反应迟钝没有来得及采取避让制动措施,那么,甲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类型延伸: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集中精力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
   
  特别规定:《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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