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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08-03-12 21:28: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本文主要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逃逸的司法认定。笔者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而全面的判断,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期望有助于审判实践。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争议。在此,笔者结合具体的办案实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理论探讨。本文拟从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逃逸人的主观罪过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别等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于交通肇事罪,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为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逃逸与死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却过于笼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因此 ,笔者首先对涵义予以界定。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高院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但是这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就是不履行这两项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据此,有学者认为,逃逸行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认为表述不够精炼。行政法规虽然为肇事者规定了多项法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该行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可罚性。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的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停车、报警其实只是抢救、听候处理等其它义务的附随义务,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义,不能脱离基本义务而存在,不履行这两项义务(即不停车、不报警)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保护现场虽然使肇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难,但它并不从根本上否认肇事责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而不抢救伤者和财产将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不听候处理实际就是逃避责任追究,是行为人从根本上否认其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必将导致肇事责任无法认定、无人承担。所以说,抢救伤者和财产的义务和听候处理的义务才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二者中任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产生一系列严重问题,也正是这两项义务的不履行使逃逸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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