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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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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早介入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07-10-23 21:11:43 来源:http://www.whjt122.com 作者: 点击数:
 【案例回放】 
         张某,武汉长丰物质公司职工,2007年1月10日20点,在汉阳大道机动车道行驶,适将翻越马路护栏并欲横穿马路的陈某(21岁,农民在武汉某区市政公司打工)撞伤。陈某当晚被送到武汉市急救中心,不到十日,医疗费近8万多元。该区交警1月10日进行事故现场勘验,酒精检测,并委托清华大学进行车辆车速鉴定,时隔近一个月,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不出。张某无力再垫付药费,觉得自己不知到底要承担多大责任,于是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处理策略】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本案张某遇到情况根据办案经验通常可能有如下几种可能理由:一是事故责任认定交警已经做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如果责任认定一旦宣布不利于肇事司机对受害人垫赔;二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不知为何总对赔偿调解极感兴趣并投之以热情;三是有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四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需要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办请示需要一个过程。在作者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责任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手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多与事故处理交警联系,问明迟迟不作的原因,如其不能自圆其说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法制办、公安督查部门反映。现实生活中肇事司机在交警面前总感觉犯了错误,低人一等,不敢力争,结果不能最大化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后由律师携带律师事务所函,执业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到事故处理部门,向办案人员询问责任认定工作进展及时限后,第二天交管部门便送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换位思考】 
         不管事故责任认定书何时做出,对事故的受害人来讲最重要的是在事故处理阶段一定要把司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车主、行车证、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证号等基本信息搞清楚,这些情况对后期调解、诉讼、财产保全等非常重要。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经常遇到告错了人,找不到财产,不知保险公司是哪家等,因为车辆在我国属于准不动产,产权转移要办理过户,而现在车辆过户管理比较混乱,连续买卖不过户,出了事故受害人找不到真正的车主,于是侵权之债成了无头债。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涉及影响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很多当事人都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做出调解不成到法院打官司才需要律师,其实不然,律师除调查、处罚阶段外,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介入交通事故中,可以进行取证,可以到交管部门查案卷和看现场图片,对事故处理有疑义的可以请交通事故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参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律师早介入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而且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固定证据,有利于交通事故得到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对交管部门的处理全程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除调查、处罚阶段外,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从事交通事故处理活动,并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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