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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06-02-02 14:44:5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谈点初浅的看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道路上发生,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2、受害人须受有损害。交通事故必须以受害人受有损害为必要要件,如果只有违反行为而无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则应区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
4、交通违章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5、致害人须有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是过错推定责任,但并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如果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的,一般可以免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最高不超过当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责任的承担者诉讼主体问题
1、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即:
A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
B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C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D对车主与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为推卸责任,对是否受雇及是否执行职务产生争议,又无法对各自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由车主与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责任的承担。
对于借用的车辆,驾驶员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如果是车主同意出借的,由车主和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未经车主同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笔者认为,因出租人和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故应由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以出租人为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偷开时的责任承担。车辆被盗用或偷开,说明车辆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且本身已造成了利益的损失,应由驾驶车辆的盗车人或偷开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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