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取回密码 | 意见留言 | 帮助 | 服务中心
 
 
本站由广西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大的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办!
    
 
首 页 · 交通律师 · 索赔常识 · 保险理赔 · 事故认定 · 案例精选· 交通新闻 · 交通法规 · 赔偿标准 · 理论研究 · 法律咨询
 
 
本站提醒:
·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今天是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远东风采
 
  本站精选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交通律师>>理论研讨>>正文

电话: 13878124891 传真:0771-5511887  QQ:534246811
 
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研讨
发表时间:2007-09-04 12:30:02 来源:广东律师在线 作者: 点击数:

第一部分 关于挂靠

一、挂靠的含义 

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二、挂靠的特征

1、 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

2、 车辆由挂靠人出资购置。

3、 被挂靠单位不具备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 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三、车辆挂靠的类型:

1、 外挂经营与内挂经营;

2、 客运车辆挂靠与货运车辆挂靠。

四、挂靠关系的法律主体

1、 挂靠人:通过履行合法手续,获得以专业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货运、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被挂靠企业:被挂靠的专业运输企业。

五、挂靠合同

1、 挂靠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车辆产权归属,运输经营权交接、使用、丧失的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挂靠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签订挂靠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不能表明获取利益。

3、 应当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六、挂靠关系的界定

从产权关系、运营支配、收益分配等方面界定。

七、挂靠车辆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理论基础
1、 危险责任
2、 报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

八、挂靠存在的风险以及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
直接赔偿责任
垫付责任

九、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交通违章的罚款不依法履行报废手续,管理部门给予的罚款处理等等

十、收取管理服务费是否属于取得运行利益 

运输公司一般为挂靠车主代办道路运输的开业、停业、歇业及车辆挂牌、报停手续;新增车辆附加税手续,道路运输开业审批、停业、歇业审批手续,各种证件手续;代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货运基金、运输管理费、运输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为车辆代办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为车辆提供救援服务;组织车辆的各类审验工作。包括: 公安车管部门组织的车辆年度、季检审验和驾驶员年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等。 运输公司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作为挂靠单位尽管从挂靠车辆处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所以不应认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是取得运行利益。

十一、对车辆挂靠风险的防范途径

1、 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

2、 严谨协议内容,在挂靠协议中明确权利和义务;

3、 要求挂靠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 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注意细节,比如尽量不开管理费票据,多用代收收据;

5、 积极应诉,一旦被列为诉讼当事人,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参加诉讼,及时提交证据,积极参加法庭调查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抗辩,解脱自己的责任。

6、 积极起诉追偿。

十二、部分省市关于挂靠及承担责任的规定:

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保险;对驾驶员的招聘录用须严格资质审查和考核;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发生重大特大责任运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责任。

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文。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挂靠车辆应具有保险利益
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研讨

法律咨询解答            本站法律咨询解答
 
     
     
 
 
Copyright © 2005 - 2008 Gxjt122.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交通律师网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网
关键词:广西交通律师 南宁交通律师 事故认定 赔偿标准 南宁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远东律师事务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