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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发表时间:2008-05-12 17:53: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4过错行为分类
    4.1本标准将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称: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称:B类行为)二类。
    4.2A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4.3过错行为分类见“附录”。
    5责任分类及组合
    5.1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
    5.2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6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6.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6.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6.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6.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6.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6.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6.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6.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6.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6.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6.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6.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7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的特别情形
    7.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7.1.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7.1.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7.1.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7.1.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1.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7.1.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1.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7.1.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1.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8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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