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
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
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
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
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
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
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
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
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
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
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
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
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
公民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财政等部门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
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
通警察的标准。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
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
通行号牌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不得安装伪造、变造的号牌;
(二)汽车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三)从事客运的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
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号牌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
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