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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发表时间:2006-04-01 00:25:39 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 点击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新华社受权于28日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此次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特点如下: 

  强制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强制三者险,它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 

  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而且具有经营强制三者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不得随意解除强制三者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人为本 

  强制三者险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还规定,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进行提前垫付,随后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此外,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奖优罚劣 

  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强制三者险在实行统一费率的同时,采取费率与车主的驾驶记录直接挂钩的方式体现“奖优罚劣”。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以后年份以此类推直至降至最低标准。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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