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取回密码 | 意见留言 | 帮助 | 服务中心
本站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远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创办!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首 页
·
交通律师
·
索赔常识
·
保险理赔
·
事故认定
·
案例精选
·
交通新闻
·
交通法规
·
赔偿标准
·
理论研究
·
法律咨询
本站提醒
:
·
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
: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今天是
:
·
热烈祝贺远东律师事务所荣获
·
本站熊潇敏律师正式接受黎某
·
祝贺远东所再度荣获广西优秀
·
远东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律师
·
祝贺广西交通律师网改版成功
热点文章
·
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
·
事故认定原则
·
关于广西柳州壶东大桥“7·7
·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代理词
·
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
广东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
·
★挑战交警事故认定案再起波
·
2007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推荐文章
·
家属指责事发路段有隐患
·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司---熊
·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
·
远东律师事务所新办公室掠影
·
道交法第76条修改:还留无责
·
广西交通咨询电话
·
机动车只有过户登记后,才发
·
远东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
·
破解“同命不同价”的钥匙在
远东风采
本站精选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司---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通律师
>>
保险法规
>>正文
电话:
13878124891
传真:0771-5511887
QQ:534246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发表时间:2006-03-18 05:17:4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新闻共
14
页,当前在第
9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相关新闻
法律咨询解答
本站法律咨询解答
Copyright © 2005 - 2008 Gxjt122.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交通律师网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网
关键词:广西交通律师 南宁交通律师 事故认定 赔偿标准 南宁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远东律师事务
所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