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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伤人保险公司仍需赔
发表时间:2008-01-29 22:44: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肇事者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他人撞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计4.4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陆某(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3月23日,被告陆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物量的正三轮摩托车(需D证驾驶),途经某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经该交叉口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朱某相碰撞,致朱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9月28日,朱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查明,该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当属无证驾驶。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即便对属于医疗费用的抢救费用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其本质亦是先行赔偿而非免责,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因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后可对抢救费用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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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他人无证驾驶自己车辆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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