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取回密码 | 意见留言 | 帮助 | 服务中心
 
 
本站由广西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大的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办!
    
 
首 页 · 交通律师 · 索赔常识 · 保险理赔 · 事故认定 · 案例精选· 交通新闻 · 交通法规 · 赔偿标准 · 理论研究 · 法律咨询
 
 
本站提醒:
·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今天是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远东风采
 
  本站精选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交通律师>>保险理赔>>正文

电话: 13878124891 传真:0771-5511887  QQ:534246811
 
索要误工费需要提交完税证明吗?
发表时间:2008-03-12 21:33:5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受害人或护理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需要完税证明。

  如果受害人或护理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最好能够提供事发前3至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才能保证获得法院的支持。

  1、个人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是偷税漏税、违法行为;

  2、受害人或护理人与其单位之间有一定的工作、利益联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有单位的误工证明,效力较弱;

  3、现在成立公司手续简单、条件宽松,私人公司、有限公司众多,如果其出具的月收入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佐以税务机关证明,很难保证误工证明的真实性。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5 - 2008 Gxjt122.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交通律师网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网
关键词:广西交通律师 南宁交通律师 事故认定 赔偿标准 南宁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远东律师事务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