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基本流程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四)注意事项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3)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8: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