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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要为无证驾驶肇事“埋单”
发表时间:2007-09-01 19:50:31 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作者: 点击数: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出了交通事故,按以往做法,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可昨日,区法院的判决否决了这个“潜规则”——  中国金融大典

  交强险要为无证驾驶肇事“埋单”

  办案法官说,这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初衷相吻合

  昨日,区法院对一起涉及交强险案进行判决,依法判定收缴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给予受害人5万元的赔偿。

  两车相撞夺走生命

  今年1月5日晚上8点左右,天已经完全黑了。阿根(化名)从女儿的店里下班后,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急匆匆往家里赶。当行至瓜沥镇永福村地段,阿根打左转向灯准备转弯时,与对面突然窜出的一辆货车相撞,阿根当场没了知觉。后经医院抢救,阿根最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原本完整的家,如今只留下了79岁的老母,下肢伤残的妻子和一个刚步入社会的儿子。

  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证驾驶“埋单”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阿根的家人悲伤之余,向肇事司机提出了赔偿要求。肇事司机姓赵,40岁,四川人。赵某当晚驾驶的这辆货车,并非他本人所有,车主是个女子,叫阿令(化名),也是四川人。

  阿令的车子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9月29日起至2007年9月28日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原来,赵某持有的是H驾照(农用车驾驶证),他驾驶的车辆和准驾车型不符,根据条款规定,相当于无驾驶资格,尽管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但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保险公司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保护受害人利益

  出于无奈的阿根家人,一纸诉状把赵某、阿令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5万元死亡赔偿金,并要求赵某赔偿11.7万元。区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保险公司给予受害人5万元赔偿,考虑到双方在事故中均有过错(交警判定),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事故双方各承担50%,也就是说,赵某和阿令还需赔偿阿根家人74627余元。

  据悉,类似的案子,在杭州地区还是第一例。“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初衷相吻合的,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负责审判的法官鲍桂兰介绍说,交强险是国家基于公正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推行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辆受害人员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这样的审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里的多个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参加交强险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该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于这样的结果,保险公司方表示,要咨询相关部门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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