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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签一个名,要赔25.8万?
发表时间:2008-01-11 19:41:55 来源: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点击数:
市民王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汽车,将骑自行车的章某撞伤并致死亡,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华泰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作出赔偿,但法院并未支持华泰公司这一观点,原来,问题出在投保人王某并未在免责书上签名,即华泰公司并未尽到免责或减责的告知义务。

    案例回放:“问题车”撞死骑车人

    2月15日,王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沿市区胜利西路由西往东途经鲁园娱乐中心门口时,与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的章某发生碰撞,造成章某当场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章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但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于10月2日死亡。

    后经检测,肇事车辆制动性能检测不合格。就赔偿事宜,死者章某的父母要求王某作出赔偿,但就赔偿多少问题未能达成共识,更令两老难以接受的是,作为车辆保险方的华泰公司竟以车辆性能检测不合格为由拒绝作出赔偿。无奈,章某的父母将王某和华泰公司告上法院。

    庭上交锋:免责声明上没签名

    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已在今年2月2日向华泰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6万元,其中2000元为财产损失赔偿)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至2008年2月1日止。另外,肇事车主王某未在被告华泰公司的告知声明上签名。

    对此,华泰公司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事实,而且肇事车主王某确实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第十条之规定,车辆制动性能检测不合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此,他们认为无须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法官断案:保险公司赔25.8万元

    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肇事车辆已在华泰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华泰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先行支付保险金。虽然华泰公司提出王某的车辆不合格应免予赔偿,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它已向王某特别告知免责及减轻责任的条款。

    最后,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认定肇事车主王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处华泰公司赔偿25.8万元,王某赔偿16.7万元。

    法官认为,这一案例也给保险公司提了个醒,以后在揽业务签订合同时切勿草率,要知道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签名,也能影响到官司的胜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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