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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定损后,为什么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发表时间:2006-01-15 18:49: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赖某自购了一辆“解放”牌卡车经营运输,他将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急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他驾驶的汽车与某运输公司的汽车相撞,赖某的汽车损失严重。据交通部门裁定:事故是运输公司汽车违章造成的,运输公司要负全部责任。据此,赖某与运输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运输公司一次性支付赖某6000元,赖某被撞损汽车由其自行修理,修理费多少,运输公司不再负责。
    赖某之所以如此爽快就与运输公司达成协议,主要是考虑自己运输业务较忙,没必要为争吵而影响生意。私下里,他还想到,反正自己已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如果修理费超过6000元,超过的部分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没想到,修理费竟达9200元。更没想到,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并不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赖某的汽车与运输公司相撞,确系保险事故。但由于赖某已与肇事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获得了赔偿,保险公司对赖某汽车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保险公司如此处理有法律根据吗?
首先,应该肯定,遇到这种情况,赖某可以向肇事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标的是由于第三者原因致损的,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对此,《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实际上,赖某还有权利要求致害者及保险公司双方都进行赔偿,前提是一方的赔偿额不足。《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按照第一款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致害的第三者的赔偿额低于赖某的实际损失额,明显系赔偿不足,那么,他为什么不能要保险公司赔偿以补足实际损失额呢?
    问题在于赖某与第三者签订了赔偿协议,其中就有规定,不论修理费多少,运输公司都不再负责。即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确认车辆的损失以6000元为限,如果修理费大于6000元,赖某也无权再要求赔偿,即放弃了对多于6000元的损失部分的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正是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对赖某提出拒赔的。
实际上,如果赖某先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也会及时进行赔偿的,并不会影响到赖某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如果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而得不到全额赔偿,赖某反过来还可以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由于赖某的性急,并且想当然地认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很轻易地运输公司达成了“不再负责”的协议,把自己索赔的后路都堵死了。其教训应该给我们一些启示。


    评析:民事活动遵循的是谁致害谁赔偿的原则。所以,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人应当向致害方要求赔偿。当然,法律也赋予他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但不管是致害方赔还是保险公司赔,其最终的赔偿者还是致害方,因为保险公司赔偿后肯定会向致害的第三方追偿的,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只是起到一个“二传手”的作用罢了。财产保险还遵循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所以,受对损财产定损就成了索赔的关键的一步。双方一经达成定损协议,就变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了定损协议,说明被保险人已经自动放弃了对超过这个定额的损失的权利主张,即已放弃,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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