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取回密码 | 意见留言 | 帮助 | 服务中心
本站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远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创办!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首 页
·
交通律师
·
索赔常识
·
保险理赔
·
事故认定
·
案例精选
·
交通新闻
·
交通法规
·
赔偿标准
·
理论研究
·
法律咨询
本站提醒
:
·
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
: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今天是
:
·
热烈祝贺远东律师事务所荣获
·
本站熊潇敏律师正式接受黎某
·
祝贺远东所再度荣获广西优秀
·
远东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律师
·
祝贺广西交通律师网改版成功
热点文章
·
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
·
事故认定原则
·
关于广西柳州壶东大桥“7·7
·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代理词
·
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
广东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
·
★挑战交警事故认定案再起波
·
2007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推荐文章
·
家属指责事发路段有隐患
·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司---熊
·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
·
远东律师事务所新办公室掠影
·
道交法第76条修改:还留无责
·
广西交通咨询电话
·
机动车只有过户登记后,才发
·
远东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
·
破解“同命不同价”的钥匙在
远东风采
本站精选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司---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通律师
>>
保险理赔
>>正文
电话:
13878124891
传真:0771-5511887
QQ:534246811
小区汽车被盗 保险公司向物业索赔胜诉
发表时间:2006-04-01 17:21: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车主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被盗,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车主赔付近20万元后,再诉至法院向发案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赔,2月14日,保险公司一审胜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2005年3月31日夜,马鞍山市某科技公司经理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本公司的“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楼下。第二天上午,刘先生发现轿车不见了。随后,刘先生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报案。
此前,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已在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为被盗车辆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6日。另外,2005年3月2日,刘先生还与所在居民小区的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过夜车辆管理协议书”,约定刘先生按月向物业公司支付90元泊位占用费,物业公司负责从晚上6时至次日8时对车辆进行看护,确保夜间不被撬锁、不丢车牌、不丢车。
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接案后认定,车辆被盗属实,并于2005年9月向刘先生公司赔付19万余元,之后,刘先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该车被盗,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则认为,刘先生每月交纳的90元是泊位占用费,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无权向物业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过夜车辆管理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应属于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90元泊位占用费即为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当依约妥善保管车辆,现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9万余元赔偿款后,即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索赔19万余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法律咨询解答
本站法律咨询解答
Copyright © 2005 - 2008 Gxjt122.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交通律师网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网
关键词:广西交通律师 南宁交通律师 事故认定 赔偿标准 南宁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远东律师事务
所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