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取回密码 | 意见留言 | 帮助 | 服务中心
 
 
本站由广西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大的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办!
    
 
首 页 · 交通律师 · 索赔常识 · 保险理赔 · 事故认定 · 案例精选· 交通新闻 · 交通法规 · 赔偿标准 · 理论研究 · 法律咨询
 
 
本站提醒:
·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今天是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远东风采
 
  本站精选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交通律师>>保险理赔>>正文

电话: 13878124891 传真:0771-5511887  QQ:5342468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发表时间:2007-11-10 16:53: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相关新闻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新乡规定 轻微交通事故在2000元以下可私了
浙江金华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3死1伤新疆境内218国道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4人死亡
湖北宜昌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二人死亡湖南娄底娄涟公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6死27伤
明年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异议诉讼 图:宁通高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11人死亡
交通事故“一裁定局”惹争议安徽休宁发生25人死伤交通事故 3日本留学生受伤
交安法常识解读: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最长30天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交通事故后为遗产生母继母争夺监护权震惊!交通事故视频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如何申请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
鹿寨境内今晨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10人死亡(图)职工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 单位不服未举证败诉
104国道特大交通事故11人死亡 51人受伤 广西三日内连发两起重大交通事故 节后春运敲警钟

法律咨询解答            本站法律咨询解答
 
     
     
 
 
Copyright © 2005 - 2008 Gxjt122.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交通律师网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网
关键词:广西交通律师 南宁交通律师 事故认定 赔偿标准 南宁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远东律师事务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