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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程序
发表时间:2006-08-14 01:45:52 来源:民商律师网 作者:
——2004年8月30日 宋律师作客“市民热线-法制版”的讲稿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4日15时30分,山西省第三建筑公司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沿207公路由北向南行至山西省高平市三甲镇境内时,发现前方一辆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左转弯至路中央。桑塔纳向左打方向、刹车,到路面的最左侧撞击了摩托车的中部。致摩托车驾、乘共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晋城市交警四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讯问桑塔纳驾乘人员、询问证人等,作出桑塔纳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分别违章负事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车人无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

    摩托车驾驶员的遗属对此责任认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判决,法院维持了交警的认定。

    交警以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对事故进行赔偿调解。因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而调解终结。

    近期死者遗属来山东委托宋律师代理起诉,拟要求山西省第三建筑公司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赔偿责任。

                             
[涉及的法律知识]

    1、交通法规今年发生了哪些基本的变化?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实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日废止。          

    2、交通事故赔偿的制度相应发生了哪些变化?

    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
  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1)赔偿标准
   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山东省城镇居民的为16万7千多元,农民的为6万3千多元。
    丧葬费原来为800元,现在为6200多元。
    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

    (2)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
    残后护理费:原《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

    (3)赔偿程序
    原《办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
 
    3、对交警的认定书不服的,还要申请复议吗?

    原《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
    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4、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认定主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情况、事故的成因等从专业的角度对事故进行认定。在诉讼中,该认定可能作为任何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证据。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判决。如,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违章的,只是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交警的事故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质证等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5、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角色发生了什么变化?

    今年5月1日之前,交警是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来处理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的。这个职权排斥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现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服务的色彩更浓厚。经过4个月来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理解,公安部门已经把交警的角色定位为及时取证、作出专业认定,交警不再是赔偿争议的当然处理机关。赔偿的问题由法院解决。

    6、今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故,现在起诉的适用哪个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今年5月1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新标准。

    7、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有什么新变化?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的新变化突出表现于:保险公司成为了最经常的赔偿义务人。新的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加入第三者责任险,而且直接规定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负有垫付义务。

    8、5月1日前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5月1日之后发生事故按照哪个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有专门答复,保险公司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赔偿。
    由于机动车一方按照新的标准赔偿,就会产生机动车虽然投保,仍要由自己承担较大的赔偿费用的现象。在此,建议5月1日前投保的机动车一方朋友,要抓紧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

    9、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必然被扣留吗?

    不是的。新的法律法规取消了交警为事故赔偿的需要扣留事故机动车的规定。

    10、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可以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抢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11、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由谁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2、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13、当事人可以拿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14、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吗?

    很多朋友会问到这个问题。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从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已经不再主动调查。而采取当事人举证的原则。只有很少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5、受害者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观念要更新: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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