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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况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发表时间:2006-06-22 01:06:48 来源: 作者:编辑 点击数:
    作者:编辑 转贴自:南方日报
   记者昨日(3月26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今年广州车辆年检工作明确要求机动车都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否则不予年检。同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作为这一制度的补充。
   
     据悉,目前,有关部门就基金设立等事宜的具体实施条例向广州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征求意见稿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8大来源,5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可以垫付抢救费、丧葬费。
   
     8大来源成就救助基金
   
    据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的一方,原来司机撞了人,他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但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为他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交通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此次征求意见的具体条例表明,救助基金来源有8大部分,除未办理强制保险所处以的罚款外,还包括按规定从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代为追偿所得,依照该条例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的罚没收入,社会捐赠,基金孳息,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其他收入。
   
     该条例规定,强制保险保险费中提取的救助基金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救助基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5种情况拟由基金垫付
   
    《交通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同时该车辆未参加该强制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对5种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予以垫付。财政部是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这5种情况分别是,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致受害人伤亡的,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破产的。
   
     如果出现被害人与投保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互相恶意串通,或者受害人故意而为等情况,救助基金将不予垫付。(编辑:刘曼)
   
   相关链接: 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要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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