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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险解读:保险公司遇三种情形应垫付钱
发表时间:2006-06-22 01:06:49 来源: 作者:李英辉 点击数:
作者:李英辉 转贴自:京华时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通知称,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月28日前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详细解读条例全文内容,通过电子邮件(cj2@chinalaw.gov.cn)和信件的方式(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信函方式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解读
要点一 费率调整可以听证
【内容】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可以进行听证。
【解读】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强制保险是经法律约束必须购买的保险,进行费率听证,保证车主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
要点二 费率与出险率挂钩
【内容】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解读】业内人士称,这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
要点三 车上应贴保险标志
【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解读】业内人士称,在交通事故中如有人员受伤,可以马上确认投保公司,并先行赔付。
要点四 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
【内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例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投保人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要点五 三种情形应先垫钱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解读】规定体现了对于第三方受害者补偿的人本思想。
要点六 三种情况可获救助金
【内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解读】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外的问题。
要点七 拒绝承保将受重罚
【内容】如果出现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保险等行为,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解读】制定严格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强制保险制度。
要点八 保险公司应限时赔偿
【内容】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解读】有利于加快保险赔偿金发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专家观点
昨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草案有两点值得商榷。
观点1:费率不应该变化
强制保险要解决广覆盖的问题,特点应是低费率,让各种车型的车主都能够接受。因此,应制订统一的价格,这不仅可以方便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再比较价格,而且也使各保险公司在加强服务上下工夫。
观点2:强保属管理业务
草案中提到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郝演苏认为,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而法定保险不是经营业务,属于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只是从中获得管理费用。
■名词解释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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