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朋友对浦东法院的关心,以及一直以来为我院审判工作所作的客观、真实和有效的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我们开展审判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保险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下,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公众保险意识较低,保险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早规范保险市场,通过法律手段支持保险业发展,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今天,我代表浦东法院,就我院在2003-2004年间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工作,作一个简要的情况介绍。
一、我院审理保险纠纷的基本情况我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庭共有2个,分别是民二庭和陆家嘴法庭。2003年1-12月,全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39件,审结39件,审结率100%。2004年1-12月,共受理保险类案件41件,审结39件,审结率达96%。从这些数据可以发现,虽然人们的保险意识正在提高,但并没有引起保险合同纠纷数量的大幅提高。这可能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个人投保人身和财产险的总量还不是很多,另一方面,保险都采取格式合同,只要投保人全面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相对来说,就不太容易产生纠纷。
从案件的具体类型看,主要分人寿保险纠纷(23件,占30%)、财产保险纠纷(11件,14%)、保险代理人纠纷(25件,占32%)、保险追索权纠纷(18件,24%)。其中,数量最多的是人寿保险纠纷和保险代理纠纷:人寿保险一般是由个人投保,保险代理纠纷也大多发生在个人投保的险种中,在这些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往往存在投保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全面、不充分或者有歧义的情况,从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二、当前保险案件审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1、因保险代理人误导,导致人寿保险合同出现较多退保的情况。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人寿保险以保险代理人上门推销为主,个人主动投保还不是很普遍。这就决定了投保人对人寿保险产品不够熟悉,主要通过保险代理人的单方面介绍来了解。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揽保过程中,会采取误导消费者、夸大保险利益的做法,当投保人发现上当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往往不能全额退还保险费,纠纷因此产生。如"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一案中,保险代理人在推销某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告诉张某每年仅缴纳保险费5122元,69岁时可领取9万元保险金,疾病保险5.1万,意外保险10.2万。但合同签订后,张某发现每年须缴保费5802元,缴满15年后,保险金额也只有51000元,他要求退保,但只能领取现金价值3307元,于是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由于保单上没有代理人签名,无法证实代理人推销保险时的不实提法,且原告在合同犹豫期内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驳回起诉。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其条款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投保过程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由于投保人不主动研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代理人不对条款进行解释,代理人代填写健康告知书和签名,劝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不实告知保持沉默等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最终损害其利益。如"原告姚某诉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案,原告称其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主动代其填写健康告知书,并在是否吸烟一栏填为"否",因被保险人在一旁吸烟,原告即向代理人提出异议,保险代理人回答说没关系。后来,投保人在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有吸烟史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由此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
2、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
这类情况较多的发生在车辆保险和消费贷款保险中,例如,在车辆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明知行驶证上的车主并非投保人的情况下,签发财产险保单,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再如,在消费贷款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声明贷款用于买房,实际上用于买车,这样就不符合《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体,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在"邢某诉某保险公司"一案中,投保人仰某要贷款购买车辆,其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要求投保,银行和保险公司虽明知这种情况不符合规定,但仍允许其贷款并投保。之后,仰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法院认定,借款人仰某不符合《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条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一味追求业务量,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最终导致投保人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