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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新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方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了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同时新交法亦未限制受害方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张女士做出赔偿(或者由出租公司向张女士做出赔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先行向出租公司做出赔偿。出租公司虽已与张女士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尚未向张女士支付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金,故驳回原告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