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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未及时报案 保险理赔金损失四成
发表时间:2006-01-16 00:43: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来源:《解放日报》)一车损当事人因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才向交管部门报案,以致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保险理赔金损失四成多。

  今年2月29日傍晚,房产公司职员小曹驾驶小客车时,不慎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特大交通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小曹驾车驶离了现场,并电话告知公司。翌日,公司向交巡警大队报告事故。经认定,小曹负全责,受到交管部门行政处罚,并支付道路隔离栏损失费1009元和车辆损失费10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获悉后却一直未支付理赔金。嗣后,房产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理赔金10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车辆综合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小曹未及时向交巡警报案,也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存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有效。小曹未按约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未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6万余元,房产公司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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