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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修理处置不当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发表时间:2006-01-16 00:41: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的丰田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的车损险。保险公司出单时,业务员认为夏季将至,天气炎热,为防止万一,建议王某再保一项自燃损失险。王某觉得新车不可能自燃,并且车辆还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自燃,厂家也会赔偿,因此没投保自燃险。同年7月,王某外出时车辆倾覆。获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后,认为车辆受损严重,需要大修,将车辆拖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5万元修理费。


  两周之后,王某提车,在试车时发现车辆性能已不如从前,心想这是事故留下的后遗症,没有提出异议。一个月后,王某驾车外出,该汽车行驶了一百公里后,突然冒烟起火,汽车被烧得面目全非。第二天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事故过程,表示车辆起火系自燃所致,不属于保险事故,对王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随后王某将赔偿希望寄托于厂家,认为车辆在保修期,厂家应对自燃损失负责。接到王某的投诉,厂家派技术人员对失火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发动机部分配件经过调整,其中机油滤清器没有拧紧,导致发动机机油注入量过多,泄漏后附在排气管上,随着管道升温,造成火灾。因此,车辆的自燃系修理不当所致,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列,厂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得到这一结论后,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定点修车厂应对火灾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仍以自燃不属保险范围为由拒赔,无奈王某只好诉诸法庭。


  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并请专家对事故作出鉴定,表明车辆的自燃确系汽修厂维修不当所致。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实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王某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指定厂家修理,但修理厂修理时对发动机部件处理不当,留下事故隐患,导致该车在使用过程中起火,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共计30万元。


  分析


  案件中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拖到保险公司的定点修理厂修理,修好之后发生了自燃,对于事故原因,保险公司认为是汽车本身的质量瑕疵,厂家认为是汽修厂留下的事故隐患,但实际自燃与汽车的修理有密切关系。首先,如果汽车存在先天瑕疵,汽修厂应能发现并作出处理,但汽修厂在王某提车时却表示汽车已经没问题;其次,根据当时的天气状况,如果发动机漏油的话,自燃应该早就发生了,但事实上火灾发生在修理厂大修之后。这一情况并不是偶然的,表明自燃与大修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和汽修厂除非能举出有力证据推翻这一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启示


  为了防止欺诈和虚假理赔,车损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会与投保人约定车辆出险后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汽修厂进行修理,这一约定赋予了保险公司通过合理方式定损核赔的权利,但同时也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谨慎处理当事人车辆的义务。保险公司应选择具备相关条件的修理厂,保证当事人的车辆能得到良好的维修,否则便构成违约,要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赔偿数额并不限于保险金额,而是当事人最终的实际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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