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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10月16日晚上8时许,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李某驾二轮巡逻驾驶摩托车搭乘黄某、伍某两人在返回县城途中,与蒋某因建新房堆放在207国道上没有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的碎石堆相撞,车上三人均受伤。其中黄某于2006年6月15日伤重医治无效死亡。8月17日,黄某亲属将李某、公安局、蒋某、公路局一起诉讼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蒋某作为肇事者,公安局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都负有各自不等责任,但公路局作为路政管理机关,虽有对公路上的障碍物等有进行巡查和处罚管理的行政职责,但没有清除路障的法定义务,故一审判决公路局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