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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惹事端 难避连带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06-06-15 23:16:42 来源:首钢日报 作者:梁立 点击数:
上海市南汇区农妇毕某为了每年500元的“挂户费”,出借身份证,帮助外地人购置农用车办理上海牌照,万万没有想到,农用车行驶途中撞死了骑车人周某,周某家属将实际车主王某、转让车主衡某及毕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实际车主王某应赔偿受害人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0440元的80%即120352元;毕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6月27日4时许,在南汇区远东大道东祝公路处,王某驾驶一辆沪C农用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逢周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货车撞击自行车,致周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和制动不合格,属违法行为;事故发生时路口有信号灯控制,现场无目击证人,王某陈述周某闯红灯不能作为事实依据,因此无法查证信号灯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周某家属诉诸法院,主张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基于毕某、衡某系肇事车辆车主,要求判令以上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40040元。
在法庭上,毕某辩称,本案中的肇事车辆系农用车,由衡某在上海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出资购买,因需上海户口、身份证才能上牌,故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机动车权利登记。虽车挂靠于自己名下,但自己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其非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衡某辩称,肇事车辆确系所购并借用毕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上了牌,但之后其已将车辆转让给了王某,故王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本起交通事故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周某骑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毕某作为肇事车辆被挂户人,并收取一定费用,获取车辆运行利益,是本起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衡某在将车辆转让给王某后,其既不是车辆权利登记人,也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中得益,故衡某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不得出借、转让。本案中毕某出借身份证给他人用于新车登记上牌,既违反了有关身份证的使用规定,又在客观上干扰了车辆管理秩序。毕某虽然在出借的过程中获得了一点利益,但对本案产生的法律后果,实在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大家保管好你的身份证、用好你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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