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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对因车祸死亡民工做出同命同价判决
发表时间:2007-11-18 23:15: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男子陶某某因车祸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肇事者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因陶某某为农业户口,此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在查明陶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后,终审改判他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事发

    骑摩托车遇车祸

    据陶某某的家属介绍,陶某某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去年10月16日晚,陶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北路青年路路口时,与一辆大车相撞,陶某某在车祸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朝阳区交通支队认定,陶某某与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去年12月,陶某某的家属将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其中的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然后再按照各自承担50%责任提出的。

    一审

    按农村标准赔7万

    开庭时,两被告均提到陶某某是农业户口,在北京没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今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陶某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且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

    上诉

    强调常年在京生活

    陶某某的家属不服,他们说如果陶某某是城市户口,在这起事故中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而农业户口只值7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4月2日,他们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律师,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刘律师提出,死者陶某某1995年从江西来到北京,从事个体屠宰业。在京期间,他虽然没有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一直租住在朝阳区大黄庄。因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和判赔。

    终审

    按城镇标准赔17万

    最终,市二中院认为,陶某某依法办理了暂住登记。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因此,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另外,陶某某因侵权行为致死,其近亲属由此遭受精神痛苦,家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为2万元。原审法院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欠妥,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市二中院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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