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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撞死 终审改判同命同价
发表时间:2007-10-25 23:08:4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本报讯 外地来京务工农民陶某在京遇车祸死亡,家属要求肇事方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但一审法院按照农户赔偿标准判赔78600元。昨日,市二中院对此案改判,判决陶某与城镇户口“同命同价”,死亡赔偿金多出10万元。据了解,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
费用
的复函》,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可以相同。
1995年,陶某从江西来北京打工。去年10月16日晚,陶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朝阳北路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死亡。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陶与大型作业车
司机
刘某负同等责任。去年12月,陶的家属将大型作业车所属单位北京富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辆承包人张某等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庭上,两被告均提出,陶某为农业户口,在北京没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他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朝阳法院
支持
了被告的说法,以“陶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丧葬费等共计赔偿原告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600元,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少了近10万元。
陶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依法办理了《暂住证》,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因此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此,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65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终审判决亦有改变,家属共获44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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