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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司机李某驾驶“名义”车主为张某的货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车时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骑电动车的孙某被撞严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孙某的家人与李某协商未果后,将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张某和肇事司机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违反交通法,违规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孙某死亡,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明知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亦明知作为车主的风险责任,仍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致使别人买卖车辆交易成功,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司机李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名义车主张某负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