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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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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身份证惹来官司 撞人“名义”车主担责任
发表时间:2008-01-29 23:03: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帮助朋友办理了车辆过户,谁料一场肇事赔偿却找上了门。近日,烟台张某遇到了这样一件蹊跷事,他作为“名义”车主被判与肇事司机一起对事故负连带责任。

  2007年3月,司机李某驾驶“名义”车主为张某的货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车时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骑电动车的孙某被撞严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孙某的家人与李某协商未果后,将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张某和肇事司机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违反交通法,违规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孙某死亡,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明知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亦明知作为车主的风险责任,仍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致使别人买卖车辆交易成功,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司机李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名义车主张某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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