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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没干赔了五千元
发表时间:2006-06-15 22:58:12 来源:劳动报 作者: 点击数:
蔡女士既不是买车人,也不是用车人,更不是肇事者,却要为一起交通事故赔偿5200元。日前,徐汇法院调解了这起因出借身份证惹出的交通事故赔偿官司。

  今年3月29日下午,徐先生骑自行车在桂林路被一辆轻便摩托车撞伤,当即被路人送入医院抢救。肇事的摩托车驾驶员逃之夭夭,警方根据目击者记下的车号,这才查到肇事车的“车主”蔡女士。然而蔡女士并不是真正的肇事者,拒绝对此负责,故徐先生告上了法院。
      经查,两年前,蔡女士曾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张先生用于购买摩托车,之后张又把车借给他人使用。蔡女士在庭审中辩称,当初她与张先生定下协议,摩托车挂名蔡女士,如发生一切交通事故概由张先生负责。因此她认为,原告徐先生应找真正的肇事者索赔。徐先生则当庭反驳,蔡女士虽非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者,但却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蔡女士所称的协议只是他们私下的约定,并不能据此推卸责任。现在肇事者逃跑,他理所当然要找车主索赔。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蔡女士一次性赔偿徐先生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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