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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 收取挂户费
发表时间:2006-06-15 22:54:05 来源:南汇报 作者: 点击数:

出借身份证  收取挂户费

毕某承担车辆肇事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农妇毕某为了每年500元的挂户费,出借身份证,帮助外来人员办理农用车上海牌照的上牌手续,不想车辆在行驶途中撞人致死,死者家属将实际车主王某、转让车主衡某及毕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毕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6月27日,在远东大道东祝公路处,王某驾驶一辆沪C农用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周某撞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法庭上,衡某辩称,肇事车辆系其所购并借用毕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上了牌,但之后已将车辆转让给了王某,王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本起交通事故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毕某辩称,虽然车辆挂靠于自己名下,但自己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其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毕某作为肇事车辆被挂户人,并收取一定费用,获取车辆运行利益,是本起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衡某在将车辆转让给王某后,已不是车辆权利登记人,也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中得益,故衡某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不得出借、转让。本案中毕某出借身份证给他人用于新车登记上牌,既违反了有关身份证的使用规定,又在客观上干扰了车辆管理秩序。希望市民保管好、用好身份证。□富心振  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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