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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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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无视安全提示驶入单位通道摔伤责任自负
发表时间:2008-01-29 22:47: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车辆行驶各走其道,是每个行车公民应该遵守的义务,而上海市的韦先生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借道开进了地处成都北路333号的招商局广场内,该地面刚被清洁,韦先生不慎滑倒,导致左腿胫、腓骨骨折。为此,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救护车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4.39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韦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7年8月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韦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成都北路西侧由南向北行驶至333号的招商局广场时,适逢招商局公司聘用的清洁工在清洁广场内地面。当时广场内行人甚少,韦某骑车行驶速度较快,待他发现地面刚被清洁后紧急制动,但终因路滑车身倾斜倒地造成摔伤。当日,韦某被送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腿胫、腓骨骨折。月末,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无法查证该事故的主要诱因,未确定事故责任。

    2007年9月下旬,韦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招商局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义务,导致自己因路滑摔伤,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

    对韦某起诉招商局公司辩称,韦某的人身伤害是其自身无视安全提示,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招商局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查明,韦某穿行路线及摔倒处均在招商局广场主体建筑与公共人行道之间的间隔区域,该区域有绿化隔离带、围栏及黄道线与公共人行道相隔离,在其南岗、东岗出入口处均立牌写明“非机动车入内请下车推行”的字样。

    法院认为,韦某摔倒该区域系招商局自管的区域,主要供进出招商局大楼办事人员行走之通道,该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已通过隔离物等予以了显著划分,作为普通人应有能力区别该区域的功能性用途。另外在该区域的相应进、出口处均设置了警示标志,再次提醒使用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者进入该区域时应下车推行。从招商局公司在选择清洁地面的时间上看,也已选择了人流较少的周末早晨作清洁,尽可能减少了对行人的妨碍。而韦某在进入该区域时,对给予的各种提示未能予以注意,仍驾驶着电动车以较快的速度行驶,根据现场录像显示及其行驶速度分析,韦某在对现场环境尚未来得及判断情况下,便已行驶至该清洁区域,即便招商局公司设置警示标志,仍然是无法有效避免后果的发生。法院以为招商局公司已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韦某摔伤是因自身过错所致,并应承担全部的后果,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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