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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人怪罪车辆制动 车主不愿检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发表时间:2008-01-29 22:45: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黄先生认为车辆制动不合格而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并负连带责任。但生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却认为制动合格。法官向黄先生释明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但黄先生不愿意提出。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黄先生要求退回面包车,返还车款,销售商赔偿因该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造成的损失16.8万余元,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30日,黄先生以7.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东南牌面包车。7月26日凌晨,他把车借给朋友虞某,不料在外白渡桥处将人撞伤。经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制动检验,检验报告认为面包车制动不合格。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虞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诱发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同等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虞某赔偿被撞人损失,赔偿款除保险公司支付外,余款16.8万余元需由黄先生附连带责任。
黄先生认为,法院判决自己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因,是汽车销售商汇胜公司销售了不合格的车辆和汽车生产商东南公司生产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所致,故损失应由汇胜公司和东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请判决汇胜公司退回面包车,返还车款7.35万元,汇胜公司应赔偿因该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造成的损失16.8万余元,东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汇胜公司辩称,制动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仅凭检验报告书是不能证明销售的车辆是不合格的,并不能排除人为造成的因素。黄先生作为连带债务人,在主债务人并没有履行前,其是不必然承担这些损失的,故汇胜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辩称,黄先生将车出借给案外人,而由于案外人对事故存在过错,因此应与案外人共同承担责任,而不应来找生产商来赔偿。东南公司生产的车辆都是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检测的,都是合格的。民事判决书依据的是道路交通法,而鉴定报告也不具有可靠性,故不能因此来认定东南公司生产的车辆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另外,黄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承担了全部连带责任所应支付的款项,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为支持自己的辩称,东南公司提供了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车辆合格证。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发布汽车制动系统检验报告称,经检验,由东南公司送检的东南牌DN6493K8轻型客车样车制动性能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黄先生提供的检验报告书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车辆制动技术状况检验不合格,而东南公司针对这一问题提供了由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的对由其公司生产的东南牌DN6493K8轻型客车制动系统的检验报告,证明由其公司生产的该种型号的车辆出厂时制动系统是检验合格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根据东南公司提供的此份检验报告可以认定该公司出售的东南牌DN6493K8轻型客车在制动系统上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东南公司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而汇胜公司对此也不持异议,故黄先生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车制动技术状况不合格是由于东南公司生产的该种型号的车辆本身质量存在问题造成的、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经向黄先生释明其可以提出申请对此委托有关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但其明确表示不愿意提出此鉴定申请,故黄先生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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