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9月5日报道 价值两百万多元的刚买的奔驰车被大货车撞伤,虽然车已修好,大货车司机也愿意承担8万元的维修费,但车主认为该车因此贬值,要求大货车司机承担20万元的贬值费。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罕见的车主索要贬值费案,并成功地进行了调解。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这是江西第一起车辆贬值案件。
事件回放
价值两百万元奔驰车被大货车“撞伤”
7月11日17时20分左右,广昌人刘金泉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广昌收费站时,在倒车过程中与停于其后方等候缴费通行的福建省上杭县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S600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奔驰轿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7月17日广昌县交警大队作出第070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金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奔驰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奔驰车花去维修费8万余元。
诉至法院
奔驰车主索要20万元贬值费
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适宜进行协商。虽然刘金泉愿意承担8万元的赔偿费,但奔驰车主认为,这辆奔驰车刚买不久,而且其价值高达二百多万元,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经行业人士估算,贬值约为20万元。于是,奔驰车主要求刘金泉承担贬值费,而刘金泉以没有先例为由不肯赔偿。在双方为此争论不休时,8月8日,上杭县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刘金泉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广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及车辆使用费,并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共计37.09万元。
争议焦点
车辆贬值该不该赔?
原告认为车辆被撞贬值案件在全国有些地方也发生过,要求索赔是有先例而非无理取闹。原告举例说,四川一辆奔驰车被撞,被撞车主以贬值费为由诉至法院,当地法院认定索赔贬值费于法有据,最终被撞奔驰车主获赔车辆贬值费20万元。而被告刘金泉辩称,他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的修理费无异议,但对车辆的使用费及贬值费认为于法无据,不应赔偿。
法官认真分析了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诉请及证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在车辆贬值费的认识上,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态度,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最终,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刘金泉赔偿原告奔驰轿车修理费8万余元、拖车费2000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2.5万元。同时,原告放弃对第二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支持贬值费但赔偿额要适度
受理此案的易小华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中,原告要求车辆贬值费过高。虽然原告拿出四川一被撞奔驰车主获赔车辆贬值费20万元一案作比较,但他和其他法官看过原告提供的案例后,对原告解释,四川的案例是因为两车发生激烈碰撞,结果两车都发生严重毁损,那奔驰车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所以四川法院认为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对于本案,原告的奔驰车只是在被告缴费倒车时被撞,并且通过修理已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因此本案不同与四川的案例。而本案中,法官之所以没有否定原告对车辆贬值费的请求,是因为新的顶级奔驰车被撞,原告认为其价值受损,也是人之常情。通过承办法官从中调解,被告同意给付2.5万元的车辆贬值费,于是,法院成功促成双方庭前调解。
各方声音
法学专家:贬值费符合法律精神,评估是难题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谭副教授认为,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支持贬值费符合法律公平之精神。谭教授还指出,当前法院如何来确定贬值费用也是一个难题,要具体确定贬值了多少,因为车辆贬值在立法上无明确标准,就车辆贬值费问题也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现在主要依赖法官结合车辆发动机、性能受到多大影响来灵活断案。
保险公司:车辆贬值难设险种
太平人寿南昌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程英告诉记者,据她了解,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车辆贬值只能向肇事者提出。目前来说,车辆贬值费问题的标准很模糊,各地评估的差异也很大。而且,受损车辆具体贬值多少钱也没有量化。
案件链接
去年9月11日,四川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600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永丰立交桥。这时,华某驾驶川H11516宝来车,违章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两辆车都严重毁损。事发后,交管局认定华某违反道法,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同时李某认为,这次事故还使奔驰车贬值,贬值费约为20万元。四川省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李某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19.9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