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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者“农转非”引发的诉讼案 一字价值11万
发表时间:2006-09-12 22:32: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核心提示:

  56岁的刘某遭遇车祸身亡3天后,派出所为他办理了“农转非”。而“农”与“非农”,死亡赔偿金相差11万。这起“农转非”手续该不该办?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有关人士均发表了看法。目前,当事人已向新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办法。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死亡3天后办了“农转非”

  肇事司机李刚勇回忆,今年4月21日,在距事故受害人刘某死亡两周之后,新洲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通知事故双方进行了一次有关死亡赔偿的调解。

  李刚勇说,在调解过程中,刘某家属要求按照“非农业户口”的标准对刘某予以赔偿,提出的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8万余元。为了证明刘某的户口性质,刘的家人拿出一本户口簿,上面标明是“非农业家庭户”。

  “那是一本新的户口簿。而此前我已了解到,刘某在遭车祸死亡前一直是农业户口。”李刚勇的家人和代理律师对这本新户口簿产生了怀疑。

  李刚勇的亲友当天上午赶到新洲区邾城街刘集派出所了解情况,所长张群胜向他们出示了一张刘某的户籍“项目变更更正申报审批表”。在表上,刘某的“现登记户口性质一栏”为“农业户口”,“要求变更更正为”一栏中填写为“非农业户口”。

  在这张审批表上,“申报变更更正的原因”、“管段民警核实意见”和“户政科意

  一字之差相隔11万元

  见”三栏均为空白,“派出所意见一栏中”填写有“经请示分局王怡明、王桂同意按武公迁字No.000032号及登记表233页更正为非农业户口”,负责人签字为刘集派出所所长张群胜,签字时间为“2006年4月7日”,即刘某死亡后的第3天。

  同时,李刚勇的亲友还看到了刘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户别已成为“非农业家庭户”,而表上打印的登记时间是“2006年4月21日”。

  为表明更改户口的依据,张所长出示了一张时间为1988年6月6日“武公迁字No.000032号”的“批准入户通知单”,以及一张含有刘某姓名的登记表。

  当天下午,李的亲友在新洲区公安分局找到了该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王怡明,王的答复和派出所一致,强调是依据“批准入户通知单”改的户口。

  在此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死亡赔偿金的核算。因为,同样一个交通事故的死者,在武汉市因户口的“农业”和“非农业”性质,赔偿额是有差别的。

  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有关人士为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200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99元/年。

  死亡时56岁的刘某如为“非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8786元/年×20年=175720元;而以“农业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则为3099元/年×20年=61980元。两者间差额为113740元。

  当事双方就事故赔偿协商多次未果。今年6月,刘某家属将肇事司机、车主单位和保险公司责任三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类经济损失28.77万元。

  7月20日,新洲区法院一审判决:受害人刘某生前的实际身份系国营涨渡湖农场二砖瓦厂职工,虽是死亡后办理农转非手续,但其真实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故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判赔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7.57万元及其他损失合计近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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