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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李XX赔偿原告苏XX医疗费74573.22元,误工费6626.76无,护理费180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116080.88元,扣除已付4000元外,下余款112080.88元,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XX汽车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实际费用2180元,计8280元,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李XX承担6280元,被告李XX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