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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交通事故受害者获精神损害赔偿获20万元
发表时间:2007-02-08 22:20: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点击数:
今年45岁的广西柳州市民胡家津旅游回家搭乘火车,却离奇掉下火车。1月2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柳州铁路局赔偿胡家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8万余元。 

    2005年4月23日,胡家津与丈夫李鹏丞从湘西凤凰旅游归来,乘坐由张家界开往南宁的2011次列车。4月24日凌晨1时左右,列车行驶至广西三江县八斗车站附近时,从卫生间出来返回卧铺的胡家津走到车厢中段过道时,车厢地板突然塌陷翘起,出现一个大洞,胡家津瞬间顺着这个大洞掉下火车,被高速行驶的火车压断整条左臂、左大腿、右腿小腿,头皮被掀翻三分之二。胡家津靠残存的断臂翻过铁轨获救,至今她已接受七次手术,失去三肢,经鉴定构成Ⅰ级伤残。 

    胡家津认为,这次事故系柳州铁路局将已报废的车厢重新投入使用的缘故。为此,她将柳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柳州铁路局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项573.2157万元。 

    柳州铁路局愿意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认为胡家津的要求远远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且有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法庭调解不成立。庭后,柳州铁路局愿意一次性支付200万元了结这起纠纷,但双方未达成共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州铁路局应当对胡家津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以及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2万元。对于胡家津请求赔偿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针对广西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一般不超过8万元”的原则,结合胡家津致残的实际情况及地方经济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柳州铁路局应给予胡家津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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