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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轿车与违章骑行的自行车刮碰后又与大客车相撞,轿车司机在事故中死亡,骑车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骑车人应否对司机之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淮安市楚州区法院日前审结此案。
2006年4月24日,张本仕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轿车由东往西行驶时,轿车与相同方向刘素芹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刮擦后,轿车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与对面逆向行驶的大客车相撞,两车损坏,张本仕死亡;刘素芹本人亦受伤。5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张本仕未能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素芹骑行自行车没有靠边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后,在相应的事故赔偿中,楚州法院判决张本仕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273395.06元,由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余款223395.06元由张本仕本人承担50%,计111697.50元。
死者近亲属认为,刘素芹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遂于2006年10月18日向楚州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刘素芹赔偿各项费用111697.50元的20%,计22339.50元。被告刘素芹则坚持认为其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