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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06-01-15 18:19:55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点击数: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同时是交通事故高发省份。2004年,广东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8000多宗。全国去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近10万人,其中广东省约占1/10。对这个实际情况,省交管局称之为“触目惊心”。及时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极其重要。


  去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的制度均有了较大的改变,已实行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而有些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需要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也尚未成立,因而在该法施行后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亟须解决。


  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联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从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其他问题等六个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以期加强广东全省法院与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协调与配合。


  自2004年5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适用《意见》的规定。


  ■ 《意见》解读


  1  参照事故责任 明确减责比例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便有证据能证明是行人违章、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司机也只能“减轻”责任。可见,尽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确立了“撞了不是白撞”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各地各界也存在很大争议。


  为此,《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均要承担责任。但这是不是公平的呢?对此,省高院和省交管局方面给出的解释是,机动车运输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机动车发生车祸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车祸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才能免责。这体现了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法治精神。


  2  户口虽在农村 赔偿也有区别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时,对伤亡者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工作、生活,如果单纯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依据,对于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人员是不公平的。


  为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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