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交通律师>>案例精选>>正文
2006年5月3日,唐某骑摩托车,与李某所驾大客车相撞,唐某伤重而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按照“湖北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7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3099元/年。因唐某未满60周岁,可按20年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有两种赔付标准:175720元(城镇)、61980元(农村)。
法院认为,唐某在武汉连续打工1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