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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乘客不属“三者险”赔偿范围
发表时间:2006-01-11 01:57:46 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张福霖 点击数:
案情:2005年4月13日,被告颜某驾驶客车搭乘原告杨某、黄某二人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两原告受伤后分别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颜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因被告颜某所有的客车已向被告财保玉林某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财保玉林某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颜某承担赔偿责任。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颜某赔偿两原告的经济损失,驳回原告对被告财保玉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究竟是专指保险车下的受害者还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任何受害者,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仅《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属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六条第(三)款还规定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显然这是明确了第三者界定在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不包括车上人员。上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的范围,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事实上被保险人即车主颜某未提出异议),也就不能对第三者范围作出扩大的解释。
此外,国务院正在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据此可以理解,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指车上的驾驶员和所有乘坐人员。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乘坐人员可视为第三者。可见,《条例(草案)》规定的第三者含义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三者的含义基本相同。
综上,本案两原告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的车上乘坐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车辆下人员(即“第三者”),其不属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调整范围,故被告财保玉林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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