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坏,通常的做法是由责任人负担车辆的修复费用。实际上,修好的车辆却比没损坏前贬值了。这样的“无形损失”,又应该由谁来埋单呢?4月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责令责任人赔偿的项目里,让人耳目一新的是,事故车辆损坏修复后造成“贬值”损失75460元,也要责任人埋单。
2005年7月16日凌晨1时,贵州省兴义市的司机梁忠恩,驾驶“贵E12068”货车,沿南宁环城高速公路由坛洛往二塘方向行驶。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程公司)的司机张建军,驾驶“桂L03278”大客车,跟在货车的后面。
当货车行至安吉立交桥处时,梁忠恩突然往后倒车,造成大客车与货车碰撞,两车损坏,客车司机张建军及李双铃受伤。南宁市交警支队十三大队认定,梁忠恩不按规定倒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桂L03278”大客车撞坏后,在2005年7月25日入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修理,8月19日修理完毕出厂。
2006年5月30日,驰程公司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司机梁忠恩、货车车主罗天江、货车挂靠的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各项赔偿共13.7万多元,其中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达75460元。
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桂L03278”大客车发生事故后的贬损价值进行评估。该中心认为:该客车购于2005年1月,市场上该类客车的全新重置价(含购置税、入户费用)约为103万元,综评该车成新率为88%,该车于未发生事故时的现值为90.64万元。
虽然该车修复后行驶正常,各项功能上与该车事故前差异不大,但由于该车在事故中大梁前节、副横梁、车顶、前档框等部件变形,修复后不能达到未出事故时的质量及性能,存在实体性贬损。因旧机动车市场交易中,出过事故的车辆,在已折现值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为10%~30%,故该车的价值贬损为:90.64万元×80%×10%=725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驰程公司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虽经修复,但安全驾驶性能降低,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驰程公司要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法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