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取回密码 | 意见留言 | 帮助 | 服务中心
 
 
本站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远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创办!
    
 
首 页 · 交通律师 · 索赔常识 · 保险理赔 · 事故认定 · 案例精选· 交通新闻 · 交通法规 · 赔偿标准 · 理论研究 · 法律咨询
 
 
本站提醒:
·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今天是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远东风采
 
  本站精选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交通律师>>索赔常识>>正文

电话: 13878124891 传真:0771-5511887  QQ:534246811
 
赠与车辆未过户 出事故受赠人担责
发表时间:2006-06-22 00:51: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孔维寅 点击数:
     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必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公安局和受赠人张必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受赠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必新赔偿原告的损失4万余元,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王世哲、肖藕珍夫妇系泾县云岭镇河沿村村民,2005年2月22日18时50分,河沿村村民张必新酒后驾驶一辆切诺基牌越野客车载着原告的女儿王某某等6人由泾县章渡镇驶往安徽铜陵市。途经泾县X062线10KM+980M处,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弯道行驶时操作不当,客车翻入公路右坎下,致原告的女儿王某某、外孙女马某某死亡。经泾县公安部门认定,汪必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5月9日,汪必新被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另查明,肇事车辆是铜陵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于2005年1月25日赠送给汪必新开办的铜陵县太平乡某食品厂的,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车主仍为铜陵县公安局。王某某的丈夫马某已与汪必新达成了其应得部分的赔偿协议并实际获得了赔偿,但二原告却未能得到应得的赔偿。今年7月,原告夫妇将汪必新及铜陵县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汪必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女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是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24993元,生活费11791元。由于二原告女儿的死亡对他们精神打击较大,据此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铜陵县公安局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汪必新,公安局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汪必新承担,因此二原告主张由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汪必新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41784元,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相关新闻

法律咨询解答            本站法律咨询解答
 
     
     
 
 
Copyright © 2005 - 2008 Gxjt122.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交通律师网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网
关键词:广西交通律师 南宁交通律师 事故认定 赔偿标准 南宁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远东律师事务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