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3日,发生在广西都安县境内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的努力,事故原因已查明,理赔工作已启动。2月8日开始本站熊律师陆续接到来自贵州方面的受害者家属的电话咨询,现就本次事故受害者家属咨询凸现的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
1、 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
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于事故责任赔偿人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受害者家属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主张赔偿。
②如果受害者在城镇连续生活一年以上的,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可以主张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主张赔偿。
2、 关于受诉法院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属于一种侵权纠纷的一个种类,受害者家属主张赔偿时,可以选择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在选择受诉法院起诉时,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高的应为首选。
广西交通律师网 熊潇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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