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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B”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将车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不符合要求,没有及时报警,车旁左边行车道上人员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的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桂B”中型厢式货车车主、司机及送油人在事故发生时站立在“桂B”中型厢式货车左侧的行车道内,没有按规定在车辆发生故障后迅速转移到路肩及应急车道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该车车车主、司机及送油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