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故地点往北部湾路东端摩托车驶来方向拍摄
2007年12月13日,本站熊潇敏律师接受北海“11.16”事故案受害人家属的委托后,于12月14日赶赴广西北海市进行调查。因受害人家属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持有异议,熊律师已代为向交警部门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时,熊律师还向交警部门提交了对事故车辆速度进行鉴定的申请以及律师意见。

往北部湾路西端拍摄
2007年11月28日20时20分许黄某某驾驶的悬挂桂E-14XXX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北部湾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部湾西路移动公司路段时,与沿北部湾西路由南往北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栏的受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熊律师在提交交警部门的律师意见中从该车的机件技术指标、悬挂的车牌资料与事故车辆实际发动机号不符,车速过快等方面充分分析了悬挂桂E-14XXX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较大作用。同时,熊律师也向交警部门了解到该事故车没有购买强交险及其他商业险。从现有的证据初步判断,事故车辆没有经过年检,车牌号已经过期。

摩托车撞对受害人倒地后的刮痕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熊律师还对部分证人进行了调查,向车管所调查了桂E-14XXX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车辆登记信息。桂E-14XXX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车辆登记信息显示的发动机号码以及车身的颜色也与事故车不相符,且该车牌号在2007年4月18日已经过期。本站将关注本案的进展。

事故地点远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