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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死于车祸还是大火?》报道的事故案在准备开庭前又生一案。因事故发生后,广西都安县消防大队也到了现场进行了抢救工作,时隔至今约一年时间,广西都安县消防大队迟迟未作出火灾原因认定。12月3日,原告郑某委托本站熊潇敏律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广西都安县消防大队告上法院。都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2007年2月6日20时20分许,由郑某驾驶藏BA753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受害人陈鹏、邹远薇等及货物)从广东省广州市驶往贵州省都匀市方向,行至国道G050线路3019km+550m路段时,由于过弯道超车时不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侧翻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都安县下坳乡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即赶到现场,在对受害人邹某某进行了截肢手术。在抢救过程中,事故车半挂牵引机车车头着火,造成受害人邹某某被烧死、半挂牵引机车车头烧毁的火灾事故。都安县消防大队接报后赶赴现场灭火。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被告应依职权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但在事故发生后,至今一直未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告郑某认为,原告郑某作为藏BA753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本案的处理与原告郑某有利害关系。被告都安县消防大队没有履行其法律赋予的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