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交通律师>>最新资讯>>正文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宿某于2005年10月24日15时40分许,驾驶黑色红旗轿车(前牌照号码:京C63812)由东向西行至东城区朝内小街路口时,因该车未依法在车尾安装牌照,交警杨某要求宿某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宿某拒绝检查并强行发动汽车,将杨某在车前部左侧拖行了200余米。该车撞到前方车辆后被迫停车,宿某随即弃车逃跑。后民警杨某将宿某当场抓获。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核查,该车真实牌照号码为京FY643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宿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