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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的“同命同价”实不足喜
发表时间:2008-09-16 22:36: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深圳中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遇到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7月15日《南方日报》)

    表面上,深圳中院出台的规定为“同命同价”扫清了障碍,喧嚣多时的“同命不同价”貌似可以尘埃落定了,实则不然,该规定埋下“符合条件”的伏笔,使所谓的“同命同价”名不副实,请看两条硬杠:“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附加条件支配下的“同命同价”,显然不是公众所期待的“同命同价”。

    其实早在去年10月,广东高院答复人大代表时有一个细节:考虑当前农民进城务工情况比较普遍,广东省法院统一规定对户口在农村但进城做工,暂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农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由此看,这一附加条件仍然设有身份限制,离彻底的“同命同价”仍然遥远。

    在去年全国两会上,针对有全国人大代表指出的“城乡居民伤亡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答复道:“去年,我们做了很多调查研究,也跟立法机关的专家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了讨论,有了一个初步的考虑。如果进展顺利的话,两会后会给你们一个满意答复。” 但迄今为止,最高法仍没有出台同命不同价问题的司法解释。因此,广东省高院答复人大代表时,其表态耐人寻味———广东省高院认为当前不宜对广东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作统一规定,待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遵照执行即可。

    可以断言,在最高法院并未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情况下,各省高院是无法从根本上突破底线的,深圳中院出台的上述规定显然也不能例外。

    也许,若要改变“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状,最高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正视听。而同命不同价之所以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则是横亘半个多世纪的城乡二元结构,只有彻底抚平附着在户口上的权利沟壑,同命不同价的权利鸿沟就会消弭。□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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