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的张先生最近一直愁眉苦脸。
今年9月20日,他驾驶小汽车在一路口转弯时速度过快,与一位逆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老人相撞,老人受重伤,目前正在医院就治。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张先生和老人的责任各占50%。张先生的小汽车只上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已远远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额度。
让张先生发愁的还不仅仅是受伤老人高额的医疗费。他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现这些法律、法规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如何承担责任,规定得并不清晰、明确。
这让张先生忐忑不安。他因自己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而一直烦恼。
今天,张先生的心情好了很多。他从新闻中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
今天在北京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的主要内容只有一条:对此前各界广泛关注的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正。修改的内容正是张先生关注的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都有过错的责任应如何承担问题。
立法者初衷
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次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这一法律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方面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新的变化,尤其是各界对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论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有学者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首先,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再次,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严格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时,对机动车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本法通过后,各界争论的焦点正是这一严格责任原则。
据了解,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严格责任原则也存在不同看法。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如果规定机动车对此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法行为。后来,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立法机关最终还是采纳了严格责任的规定。